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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三個月應(yīng)該勞動合同最少簽幾年?

提問者: 莫馨婉|瀏覽 108 次|提問時間: 2015-09-04

已有 1 條回答

水瑞寒

2016-05-06 最終答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如果試用期為三個月的,之后的勞動合同至少應(yīng)該簽訂的期限為三年。如果之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少于三年的,則原來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是說,當成沒有試用期,視為入職馬上就是正式職工,之前試用期的三個月少發(fā)的工資,要全部按照轉(zhuǎn)正后的全額工資補發(fā)!--------------五險(即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所包括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必須要從入職第一天開始繳納。否則你可以向勞動結(jié)局投訴要求補繳。一金(即住房公積金)暫時全國都沒有硬性規(guī)定要繳納,所以,這項不能追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