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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相對性

提問者: 戴春翰|瀏覽 99 次|提問時間: 2015-08-27

已有 1 條回答

公孫月錦

2016-08-27 最終答案
一、合同相對性的概念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qū)Ψ教岢稣埱蠡蛱崞鹪V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nèi)容(一)主體的相對性?所謂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來說,首先,由于合同關系僅是在特定人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為不特定,即不為合同關系,就不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二)內(nèi)容的相對性?所謂內(nèi)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并承擔該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從合同關系內(nèi)容的相對性原理中,可以具體引出如下幾項規(guī)則:第一,合同規(guī)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guī)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chǎn)生拘束力。第二,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因而,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此種義務條款,此義務條款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該義務方可生效。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權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種設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第三,合同權利與義務只對合同當事人產(chǎn)生約束力,這種約束力是一種內(nèi)部效力。(三)責任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是由內(nèi)容相對性派生出來的,由于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nèi)容: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根據(jù)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因為履行輔助人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不論該履行輔助人是否有過錯。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以后,對第三人享有追償權。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拘束力。三、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一)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為,特殊關系的第三人因債務人債的履行而受到損害時,不但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侵權責任,而且可突破債的相對性,要求債務人承擔合同上的責任,以更好地保護其利益,此種請求權的基礎建立在基于誠信原則而發(fā)生的保護、照顧等合同附隨義務之上。也就是說,債務人所負的合同上的義務,不但指向債權人,而且指向與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這是德國判例與學說創(chuàng)立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制度,以加強保護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系第三人的利益。該制度雖加強了對第三人的保護,但也有加重債務人責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圍應嚴格限制,通說認為第三人包括親屬、勞工、雇傭、租賃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質(zhì)之關系負有保護、照顧義務的人”。因而,我們可以看出,“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二)買賣不擊破租賃買賣不擊破租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給買受人后,承租人根據(jù)其先與出賣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仍然得以繼續(xù)租賃該房屋,而不受房屋物權變動的影響。此規(guī)則源于日耳曼法,而為近現(xiàn)代各國民法所普遍接受。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是對買賣不擊破租賃規(guī)則的確認,法律這樣規(guī)定的原因,是基于保護社會弱者的考慮,一般情況下,承租人相對于出租人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租賃合同因房屋所有權變動而終止,承租人將不得不頻繁搬遷,影響其生活的穩(wěn)定,這對承租人是不公平的。所以,為保證其租賃權的安定,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賦予租賃債權以對抗第三人的權利。(三)第三人侵害債權 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債權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實施某種侵權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xiàn)并致債權人損害的行為。侵害債權的情況在實務中時有發(fā)生,但我國現(xiàn)行法律沒有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經(jīng)濟活動日益密切,民事行為之間的關聯(lián)性不斷增大,各種權利相互沖突、相互影響的機率也隨之增多,如果債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僅僅因為債權是相對權而不賦予債權人基于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明顯違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濟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范圍應該嚴格受到控制,侵害債權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須是合法債權。如果是不合法債權,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擔責任,因為非法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并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而是要承擔其他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所致,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所以說,必須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綜合所述,合同的相對性之突破可歸類為三個方面:一是合同的主體相對性的突破,債權債務的享有或承擔不再限于合同當事人;二是合同效力相對性的突破。合同的效力延伸至第三人(代位權),債權可對抗物權(買賣不擊破租賃),債權不受第三人的故意侵害(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三是合同責任相對性的突破,債務人不只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也有可能向第三人承擔基于合同的責任。如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