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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

提問者: 邢瑪|瀏覽 90 次|提問時間: 2015-01-01

已有 1 條回答

秦藝棟

2016-02-17 最終答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quán)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