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區(qū)別?
提問者: 懷勤靜|瀏覽 110 次|提問時間: 2015-04-09
已有 1 條回答
李寧
2016-06-28
最終答案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貏e提示。此外,除不可抗力外。簽合同時,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 《坝喗稹蹦壳拔覈蓻]有明確規(guī)定?! 岸ń稹笔侵府斒氯思s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當合同不能履行時,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因此,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和交付期限,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可視為“預付款”: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但卻有本質區(qū)別,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