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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合同與射幸合同的區(qū)別?

提問者: 貢勇純|瀏覽 148 次|提問時間: 2015-09-07

已有 1 條回答

談欣巖

2016-04-14 最終答案
附合合同是與商議合同相對的一種合同即,不是由締約雙方充分協(xié)商而訂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與舍”的決定。保險合同屬于附合合同我國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確立了三種規(guī)制方法:1)立法規(guī)制。即保險條款訂立合同規(guī)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2)司法規(guī)制。即不利解釋原則: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3)行政規(guī)制。即商業(yè)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jiān)管部門制定。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zhì)是由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fā)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diào)整的記錄,而且在現(xiàn)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guī)定的?,F(xiàn)實生活中,人們基于或經(jīng)濟或益智或娛樂的目的,經(jīng)常會對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結(jié)果進行押注交易,如打賭、期指買賣、保證等。通常,人們把這種主觀上具猜測性和客觀上具不確定性的事項稱為機會性事項,參與這類事項的活動即為賭博或試運氣活動。此類活動一個學理上的名字為射幸。射幸一詞來源于拉丁文,在詞源上,該詞與alea(意為死亡)和aleator(意為玩骰子者)有聯(lián)系?!杜=蜃值洹方o“射幸的”下了這樣的定義:“取決于死亡的降臨;因此,取決于不確定的偶然性?!泵袷潞贤欠傻匚黄降鹊漠斒氯艘馑急硎疽恢碌谋磉_。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于雙務合同的范疇,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當然,與一般雙務合同相比,這種相互給付有其特殊性:雙方的給付并不一定是等價物,是否給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結(jié)果,當事各方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一無所獲,但這并不影響射幸合同為雙務合同的性質(zhì)。因為,當事人訂立雙務合同時,他們正在進行允諾的交換,允諾的給付是約定的交換對象,這并不意味著各合同當事人把兩個允諾的給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場價,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訂立合同的主要誘因是這樣的事實:各當事人對都認為自己所獲得的允諾比自己給出的允諾更具價值,即所謂經(jīng)濟學上的邊際效用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