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加蓋財務專用章有效嗎
提問者: 符友|瀏覽 422 次|提問時間: 20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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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鳳楓
2016-06-14
最終答案
合同蓋章是合同當事人在經(jīng)過協(xié)商確定權(quán)利義務內(nèi)容的合同書上加蓋印章的行為。合同蓋章與否不僅影響合同成立,也將直接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蓋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蓋章的主體不同合同蓋章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蓋章的復雜性決定了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钡贤瑫w什么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guī)定,同時,《合同法》對于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guī)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guān)系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guān)。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guān)系。根據(jù)《合同法》第35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yè)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guī)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guān)系,意味著要么簽字,要么蓋章,要么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于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lián)碛姓撸┡c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zhì)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