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櫥窗標價的商品與超市標價商品在要約與要約邀請方面的區(qū)別

提問者: 伊炎琰|瀏覽 403 次|提問時間: 2016-11-01

已有 1 條回答

鮑蓮健

2016-11-16 最終答案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要約只需確定標的物的種類、數(shù)量即可,但是標價陳列商品的要約還必須含有履行期限(大多是立即履行)與方式兩要素。因為,商店中的買賣雙方多數(shù)情況下素未謀面,買受人即顧客在期限、方式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先取走商品而遲延履行對待給付義務(wù)即付款。 如果商品標價陳列為要約,顧客只須表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此時貨物已經(jīng)屬于顧客有權(quán)占有,顧客可以從商店取走商品而不付款。商店只能主張顧客承擔遲延履行或違約責任,顧客不構(gòu)成偷竊或搶劫。一旦顧客走出店外,商家在茫茫人海中如何追回欠款?若將標價陳列商品視為要約邀請則可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xiàn)。由顧客提出購買要約,商店收貨款為承諾,買賣合同成立,這對超市、自選商店尤為重要。如果顧客未付款而取走貨物,即屬于偷竊或搶劫,商店可自行救濟,這也是為現(xiàn)代社會所承認的作法。 如果商店誤將價值1萬元的商品標價為1000元,若商品標價陳列為要約,店員于出賣商品之際發(fā)現(xiàn)錯誤,但顧客已為承諾,合同成立。買賣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wù)明顯不平等,對店主顯失公平。店主似乎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然而,商店的售貨方式為現(xiàn)買現(xiàn)賣,顧客取貨走出店外,商店哪有機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店員總不能以對方欠款為由,扣押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