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什么或者什么向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提問者: 壽博|瀏覽 131 次|提問時間: 2016-03-27
已有 1 條回答
宗梅雨
2016-04-08
最終答案
通過對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的代理,有些案件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明明約定了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但在人民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卻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裁判認可,往往以保險公司的敗訴結果告終。免責條款并不能真正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只是成為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時對客戶拒賠的合法理由,從而引發(fā)了一些不必要的訴訟,使保戶將保險公司推向法庭被告席。如何實現(xiàn)責任免除條款能真正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即使保險公司被客戶推上了被告席仍能處于不敗之地?根據(jù)審判實踐,保險公司敗就敗在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jīng)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何提供證據(jù)證明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jīng)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成為保險公司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勝訴的關鍵所在?!侗kU法》第18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該規(guī)定專門對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diào)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如果發(fā)生該類范圍的事故或事件時保險人仍要承擔保險責任。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jīng)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法研2000 5號)認為:“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僅僅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實踐中有些案件盡管保險人已經(jīng)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并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但時過境遷到了法庭訴訟的時候,保險公司并不能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之投保人如違心的陳述保險人并沒有向其作出解釋,其并不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保險公司仍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就避免前述情形的出現(xiàn),建議:投保人在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保險合同中訂有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另擬定一份就免責條款的書面聲明(具體內(nèi)容附后),由投保人簽字,保險公司留存。或者在對投保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時保留可以再現(xiàn)的視聽影像資料。以有形的證據(jù)證明保險人確實履行了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而且投保人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已然明了。實現(xiàn)免責條款不再形同虛設,真正的免除保險公司不必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