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第十七條如何理解
提問者: 祁逸|瀏覽 179 次|提問時間: 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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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信欣
2016-04-30
最終答案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意思,如果因第二房東拖欠租金,第一房東要求解除與第二房東的租金合同時,現(xiàn)承租人可以代第二房東支付租金和違約金來阻止第一房東行為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是第二房東與現(xiàn)承租人的租賃合同無效的除外?,F(xiàn)承租人代第二房東支付租金和違約金走出其應會租金金額的,可以折抵給第二房東的租金或者向第二房東追償?! ∠嚓P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zhuǎn)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shù)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