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于待崗生活費的法律規(guī)定
提問者: 馬冠|瀏覽 218 次|提問時間: 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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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遲竹奇
2016-05-22
最終答案
企業(yè)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yè)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nèi),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jù)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