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法規(guī)
提問者: 符元瀅|瀏覽 110 次|提問時間: 2016-02-22
已有 1 條回答
崔輪子
2016-03-07
最終答案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诎耸l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 。ǘ⒌诎耸鍡l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yè)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guī)報告制度?!薄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ǘ﹦h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ㄈ⒌诰攀粭l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ㄋ模⒌谝话倭惆藯l、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 。ㄎ澹﹦h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薄 。ǘ⒌谒氖臈l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巴鈬鴷嫀熓聞账枰谥袊硟扰R時辦理有關業(yè)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薄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艞l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ǘ﹦h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ㄈ⒌谄呤藯l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