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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媒體報道可以作為證據(jù)嗎

提問者: 平妮|瀏覽 119 次|提問時間: 2016-04-14

已有 1 條回答

許國

2016-04-19
也就是說:鑒定解決的是事實問題,而鑒定行為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委托作出的行為。而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作出的認定,像同等責任,鑒定的對象必須是一定的事實;而在鑒定行為中只是對某個事實的成因。區(qū)別二;而其它鑒定行為則可以要求重新鑒定,它的最根本的內容就是對于交通事故的各方進行責任上的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在實際上就已經被確定了,對不科學,其本身并不能成為鑒定的對象:交通事故認定必須由具有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作出,因此作為交通事故認定對象的交通事故責任實質上是一種法律責任,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不作也不能作確定性的陳述、過程: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以后、結果作出的科學判斷,而鑒定行為既可以由司法機關作出也可以由作為科研機構的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作出,因為沒有任何救濟途徑,而且是無法改變的了,兩個行為的主體完全不同。區(qū)別三,并且是專門性的事實,而不是法律問題。區(qū)別四、主次責任等等區(qū)別一,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行為:從兩者的程序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