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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解釋繳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

提問者: 仇和|瀏覽 125 次|提問時間: 2015-04-06

已有 1 條回答

封鈞

2016-05-24 最終答案
  用法律解釋繳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的規(guī)定是:  一、《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險事業(y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