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提問者: 阮劍蓉|瀏覽 101 次|提問時間: 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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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會宗
2015-05-19
聯(lián)通。在我國。其他各地方保險公司或銀行都是分公司或分支銀行,保險公司以及銀行。所以我覺得移動,他們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行為受總公司制約,他們是不能以法人身份參加民事行為的,法人只有一個那就是保險公司的總部以及各銀行的總行,都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他們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zé)任能力、電信分公司都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他們所產(chǎn)生的責(zé)任都是由他們的總公司來承擔(dān)。依據(jù)是看看法人的概述就知道了一樣的